为严格落实信访法治化工作要求,持续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玉树市依法处理缠访、闹访以及越级走访等违法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法治化“两个不再受理”“三个不予受理”“四个到位”“五个法治化”的具体要求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同时按照下列要求规范提出信访事项: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管辖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程序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走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扰乱各级机关、单位办公或公共场所秩序,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群体性聚集采用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等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信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反复缠访、闹访、越级走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以信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等行为,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走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走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的。
(九)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在社会面散布、编造有关上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将依法进行严惩:
(一)到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对于已签订协议、息诉罢访承诺书,合理诉求解决后又反悔或虽未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但实际已接受处理结果和救助后就同一事项反复缠访、闹访;信访事项已出具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按规定申请复查、复核,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以进京上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为名要挟政府,向政府提出超出政策范围的高额补偿或赔偿诉求,或给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处理并解决不合理、不合法的信访诉求。四、公职人员、党员若违反以上规定参与集体上访、特别是采取聚集、走访、越级访等方式向党委政府施压,将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同时移交纪委监委按照相关党规党纪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告内容与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中共玉树市委政法委员会
玉树市公安局
玉树市人民法院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玉树市司法局
玉树市信访局
2024年12月7日